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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抵押贷款

  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由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排污权抵押期间,保留借款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权。

  一、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1.排污权,是指浙江省地区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或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2.排污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的排污权指标数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或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电子凭证登载的排污权指标数量。本行只可受理唯一抵押权的相关授信业务。

  3.排污权抵押贷款对象为持有排污许可证或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电子凭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借款人注册及经营均在浙江省地区。

  4.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征码”,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未决诉讼,没有恶意逃废债、欺诈、环境污染等重大不良信息记录;近一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曾经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至贷款申请时已处理完毕;

  5.借款人获得的排污权抵押贷款,承诺优先用于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绿色项目和工业环保领域。不得用于各类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不得用于银票承兑、保函、信用证等业务的保证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市场。

  、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1.盘活企业闲置排污权资产,抵押率最高可达80%,可根据企业排污权价值有效增强企业信用、提升授信额度,具体以本行审批结果为准。

  2.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授信申请人还本付息能力、排污权有效期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授信项下业务一般不超过一年且不能展期;(二)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拥有的排污权有效期限。

  3.排污权抵押贷款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同时结合借款期限、担保方式、风险程度以及借款人在本行的综合回报等因素合理确定